按照现行条例,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
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所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价值明显贬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张国平介绍,将于近期开展的听证会,也将重点讨论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如何进一步明确可退货商品的范围和要求,希望大家献计献策。
关于捆绑消费:餐饮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等
外出就餐结账时,你是否有遇到过清单中有“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商家事先并未告知的收费?
针对一些餐厅“捆绑消费”、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36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关于预付消费:商家不能继续提供服务要提前30天告知
为快速揽钱保证资金链的持续,美容院、健身房、餐饮店、蛋糕房等很多商家都推出预付款消费。但办了预付卡之后,消费者就等同于面临了商家跑路、限制选择范围导致服务缩水、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风险。消费者因此被骗的新闻层出不穷。张国平说,如何进一步规范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也将是听证会的一大话题。
记者看到,原条例中并没有关于预付消费的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29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