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草案)(7)

规章制度2018-06-17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条【罚则2】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罚则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罚则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审批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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