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草案)(6)

规章制度2018-06-17才子老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训练场地、装备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建立管理、联动和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专业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制度,对地震专业救援队及志愿者队伍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抗震救灾物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

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应急救援新技术应用】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地震应急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升地震应急救援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表彰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工资待遇保障】登记备案的志愿者参加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制与检查事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六)地震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

(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与演练;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与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罚则1】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审批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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