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7)

规章制度2018-06-17王新老师

第四十三条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外的;

(二)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驾驶安全的;

(三)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不得在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三)从匝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四)从应急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五)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者依次通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四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然无法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同时向社会通告;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等应当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影响交通安全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车辆通过隧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隧道前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并开启灯光装置;

(二)在隧道内依次通行,不得随意穿插、变道行驶;

(三)除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外,隧道内严禁停车。

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标志应当按二十公里/小时速度级差设置。

隧道群、特长隧道出口适当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限速标志。

第四十七条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