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6)

规章制度2018-06-17王新老师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违法堆积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行驶。

同方向为二条行车道的,左侧为小型客车道,右侧为客货车道;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车,超越后应当及时驶回客货车道。同方向为三条及以上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驶入。

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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