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4)

规章制度2018-06-16王新老师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清洁水源规范一:污水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粪污分流、雨污分流为原则,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清洁水源规范二: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清洁田园规范一: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清洁田园规范二:农用化学品回收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其包装物;使用不可降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秧盘的,应当及时回收。

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清洁田园规范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村屯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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