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动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和精准扶贫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到县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和扶贫标准
第九条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贫困村(含移民村),以贫困户为主要扶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