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这是宁夏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的自主性立法,也是自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之后,全国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扶贫开发法规,首次将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纳入法律规范的法规。这部法规到底讲了什么,有什么现实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彦宁对此进行了解读。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全国现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区这部法规的出台也是酝酿已久。在学习借鉴了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经验、充分总结汲取我区30多年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应运而生。
刘彦宁介绍说:“该条例共八章49条,其中一大特点,就是很好地归纳概括总结了宁夏扶贫攻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突出了宁夏特色,符合宁夏实际。”
刘彦宁表示,条例中第20条提出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易地搬迁脱贫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有计划地实施易地脱贫搬迁,帮助贫困户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是将自治区近年来通过移民搬迁实现脱贫的做法加以规范和固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规的条文。条例第28条内容,总结了盐池县和海原县金融扶贫的好做法,将盐池县采取的贫困户“五户联保”机制和海原县实行的农户担保机制概括规范为“通过村财乡管、农户联保、保险机构担保等方式健全完善互助资金管理机制,确保互助资金持续利用,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条例第6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的内容,也是在总结宁夏扶贫开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宁夏南部山区各县都有一些专门负责农村扶贫工作的人,要不要将其在法规中加以明确?经过讨论审议,大家最终同意在法规第6条中提出应设置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人员。所以说,整部法规从头到尾有很浓的宁夏特色,符合宁夏的工作实际。”刘彦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