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依据
多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清洁工作,全区乡村卫生状况不断改善。特别是自2013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开展以来,乡村清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体现在:一是乡村清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涌向乡村,形成“政府出一点、社会筹一点、外出创业人员赞助一点、群众集资一点”的良好局面。二是群众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引导,通过村民委员会、清洁乡村理事会、保洁协会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在清洁家园、水源、田园方面实施综合整治,形成群众筹资筹物、投工投劳,干部群众联手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机制。三是乡村清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完善,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多元支撑的资金投入机制、依靠群众的动力机制、村规民约的内部管理机制。为了总结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将经验、成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法规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保障作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四川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与审查经过
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乡村办)作为起草单位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同年8月,将《条例(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32个区直部门、单位意见,同时还在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自治区法制办还深入南宁市、上林县调研,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乡村办反复研究、修改,最后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12月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