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2)

规章制度2018-06-16王新老师

第十条建设规范要求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设施管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乡村清洁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聘请、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保洁费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保洁员配备及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洁员配备比例,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聘用。村民委员会按照聘用合同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发现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举报。

村民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为保洁员购买商业人身保险。

第十六条经常性清洁活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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