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

规章制度2018-06-14李天扬老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法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和清理机制,发挥代表作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对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完善36处,根据立法实践经验修改完善14处,另外,还对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针对本省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的实际情况,完善了法规案审次制度。一般情况下,法规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三)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我省多年立法实践,补充完善设区的市法规的审查批准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提前介入,协调指导。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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