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此外,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我省多年立法实践,补充完善设区的市法规的审查批准规定。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委托专家起草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立法过程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江西日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