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江西省立法条例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14王新老师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立法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江西省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

明确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也可以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条例》明确,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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