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规章制度2018-06-14王新老师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二款修改为:“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的落实。”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要求。”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立法规划项目库中选取。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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