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欢迎阅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1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5月,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15年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立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省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涉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积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落实。二是认真对照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梳理完善。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地方立法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充实、完善,细化、落实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三是提炼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条例修改时,将实践中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修改条例固定下来。
2016年1月12日,法工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以及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草稿。2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报经省委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