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管理和激励措施方面,《条例》完善了监管体系,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机制。《条例》明确,有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拒不淘汰落后产能,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等五种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或补助等形式,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节能降碳技改项目,低碳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低碳管理能力建设,低碳宣传、教育和培训,低碳研究课题等活动给予支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一方面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设置了行政处分条款;另一方面细化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幅度,加大了追责力度,以期达到以法律强制力矫治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