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6)

规章制度2018-06-14王华老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油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立即予以并网。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监督检查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温室气体排放亦称碳排放。

碳强度,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量。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排放额度。

负面清单,是指禁止固定资产投资的领域、行业和区域详细名录。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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