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13李一老师

问: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采购文件公开。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公告采购文件。三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详细列明需要公告的内容。四是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合同。五是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问:在招标文件编制方面作出哪些实质性调整?

答:一是明确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上限。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调整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提高了保证金的上限,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二是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方面,提高了可操作性。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强调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时间。这样既顺应了实务操作的要求,又避免了因某些笔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的修改影响了采购效率,同时也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三是调整了评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及的性价比法已不在此列。

问: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哪些明确要求?

答:一是缩短了部分时间。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结果。

二是增加了禁止性条款。《条例》强调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提及的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等)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对供应商设置了哪些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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