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6-13王华老师

完善评审专家机制《条例》对评审专家作出如下调整:

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此确保评审专家的独立性。其次,要求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发现违法采购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如果评审过程中遭遇不法干预,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其三,对评审专家实行信用信息评价。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最后,规定评审专家法律责任。如评审专家存在不法评价行为,将根据《条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上述亮点之外,新出台的《条例》进一步细化责任规范,强化问责体系。《条例》中新增34条责任情形,细化采购主体违法情形,明确责任承担,推动政府采购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条例》出台之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于其之下是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繁杂,范围广泛,如何及时执行《条例》将是当前面临的问题之一。其次,在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同时,应着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性,形成交易良性循环。最后,应树立依法采购意识,提高政府服务理念,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中心,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最终让“阳光下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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