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3)

规章制度2018-06-12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空运企业的国际航班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已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违反民航安全管理以及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空运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未按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要求开航和提交延期开航申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私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

第十七条空运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现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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