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方案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方案二:本规定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订立企业年金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七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四)基金管理;
(五)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六)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