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50万人次或5千万吨公里;
(二)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三)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
(四)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际航空运输经营范围;
(二)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的资料;
(四)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