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

规章制度2018-06-12李一老师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全面贯彻民航持续安全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是对民航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旨在督促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考核方式与考核程序

第五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象包括:

(一)获得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母公司填报的数据不应当包括独立参加考核的子公司。

(二)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无法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以集团公司作为考核主体。母公司填报的数据不应包括独立参加考核的子公司。

新成立企业自取得运营许可后实际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的年度起纳入考核对象。运营期间一个年度内停止运营超过6个月的,暂不纳入考核对象。

第六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依据每项考核指标得分和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第七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指标值的计算应当以民航企业主营业务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不包括独立核算的非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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