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2)

规章制度2018-06-12王新老师

(五)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三)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如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或终止之日至少六十日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申请人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还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已售客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收到申请人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决定。暂停国际航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申请人逾期不能复航的,自暂停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

第十一条民航局根据各公司现有航线的实际经营情况,保留航权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经营权利。对于航空公司一个航季平均每周执行班次数不足民航局批准班次60%的航线航班,民航局将收回相应的未使用航权。航空公司连续两个航季未执行的航线经营许可将自动失效,民航局将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第十三条经营国际航班的空运企业,应遵守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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