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其成立的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的改变是最根本的改变,它意味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目的,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和从业人员等均要发生改变,也就相当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因此。改变宗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作为合并源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寻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为了终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债务,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清算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应于一定期限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和债务的事务执行人。清算人产生及清算组组成后,即应负担起清算职责,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开展以下工作: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资产作价现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债务;清偿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其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而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