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需要核准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原因。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变更登记制度是登记管理体制中重要组成部分,原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其变更事项方能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应首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住所、法定代表入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完全齐备后,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应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颁发新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照条例作出处罚。
本条第2款是关于修改章程必须经核准的规定。登记时经核准的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制定的关于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因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修改章程必须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核准修改章程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后,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第l款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注销登记的原因,第2款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有关清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