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为圆形。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四点五厘米。在地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事机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等样式、尺寸可与其公章相同,印章中央为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取通用的简称;民族自治地方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刻制英文名称的,经批准可以并列刊汉字和英文;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根据需要由制发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一般应为塑料、铜制,钢印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少于三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更名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必须将印章全部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后,经声明作废后,可按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
设立银行账户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运转,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设立银行帐户也可以使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的其他社会组织增加对它的信任程度。根据本条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但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基本帐户。任何民办非企业单位都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业务和秩序的重要措施。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后需设立银行帐户的,首先要确定一个银行营业场所,然后凭登记证书,持申请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获准后凭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银行设立帐户。设立帐户后要将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条例公布前,依照其他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在本条例公布后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证书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定设立的银行帐户限期撤销。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