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
四)加强对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资产。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是指在此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其他一切业务活动都不得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原有法律地位要由清算人所取代。这样可避免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活动或盗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而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l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