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亮点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07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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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文物遗迹,最高可罚10万元。2012年10月30日举行的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一审。这也是该法规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性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有力威摄违法行为。

草案明确,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已建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草案称,福州历史文化中轴线(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三山”(屏山、于山、乌山)之间视线走廊(指视线范围)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4米。三山视廊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建筑物高度限高48米。超过限高的建筑物,应当按要求整治。此外,三山内不得修建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整治、拆除或搬迁。

草案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地段、历史建设保护标志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破坏列入非遗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还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关经营活动、街容街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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