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事机构
针对实际工作中市文管委、市名城委经常合并召开会议,且《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文管委〔2013〕3号)提出,我市开展的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了全市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国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市府办公厅机构[2014]14号文提出了“将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并入’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拟成立)”的处理意见。结合这些实际情况,《条例》将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职能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切实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责任,使其成为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要求。由于区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政府也应当设立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来对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
二、关于保护规划与控规的关系
编制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由于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目前法定的规划管理依据,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往往没有界定,或者界定模糊,导致“规划打架”,保护要求难以有效落实,规划管理依据不足。由于保护规划内容的复杂性,规划控制内容和精细程序远多于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考虑到保护规划的审批部门层级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基本相同甚至更高,且保护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进行公众参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批,应当认同保护优先的原则。故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保护规划的地位效力,明确了控规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并且参考《广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章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结合目前广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征求意见稿对各类对象的保护规划明确了编制、审批和调整的程序要求,在编制程序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予以衔接处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还明确了保护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