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时两年,规划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12月0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京这座名城的保护力度,用法律形式将名城保护的原则、方法和规划成果固定下来,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自2009年初即开始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条例》被列入南京市2010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制定计划。为做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成立了以局领导亲自挂帅、局内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讨论,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并分别召开了有市建委、文物、房产等部门和有关区县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以及由规划、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征求意见会,完成了《条例》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帮助、指导下,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的草案,按期上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审议。《条例》最终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旨在加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亮点解读】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除了由国家和省政府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外,本市保护名录由市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纳入保护名录的有历史风貌区、重要古镇(村)、历史建筑、历史街巷等。
二是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需要设立高层次专门议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审议、决策。为此,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同时,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还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