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类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除依照本条例外,还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
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层次保护。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参与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政策、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保护类建筑等工作。
国土房管、建设、园林、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市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或者资助等形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与奖励)本市支持对古建设计、修缮、施工、复制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扶持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