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长效保护机制的建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艰苦长期的持续工作。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了长效保护的实施机制:
一是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协作,征求意见稿将目前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法定化,以形成全市严查严控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合力(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二是为了防止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被误拆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普查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中,对于新发现的、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机制,另外,在土地与房屋征收前均要先完成普查确认工作,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第十二、十五、十六条);
三是鼓励多样化的途径实现可持续的保护与利用。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去、镇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机制(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社会人士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九条);并提出了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措施促进历史建筑的产权交易和经营利用,以及鼓励开设博物馆等进行文化展示(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强化监督和处罚分责
为了保障条例的落实,征求意见稿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对保护工作实施的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联动机制等监督检查的措施。
为了更进一步有效加强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理,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分类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一是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责任做出了细致规定。其中,未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公布保护名录、履行保护责任、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报告的,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一条);而对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批准房屋拆除、制定防火防涝安全保障方案的、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和修缮技术规定的等其他违法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