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部门职责的明晰
名城保护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对象不被建设或者其他行为活动所破坏,而这个需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做好保护规划,使得各项建设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能够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另一个方面则是各部门对保护对象范围内或者本身的建设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学习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保护经验,从几个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部门管理实施机制:
第一,从总体要求上,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第四条);
第二,针对保护过程中的各种主体行为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日常使用、保养、添加设施和修缮”、“拆除和迁移”等,强化了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建设等主要部门的职责,更加清晰了各类主体行为发生时部门的管理程序(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第三,明确了各种必须经过各职能部门批准或者共同管理的工作范畴(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三十二条等);第四,针对需要协调事宜的方面,如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明确了重点管理的部门(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
四、关于保护标准的设立
由于涉及保护的建设行为相比较一般建设行为更为复杂和特殊,往往难以完全遵照现代城市建设标准规范,比如在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非常缺乏而条件又受限制的保护地区,无据可依使得保护工作难以推动、整体环境进一步破坏的例子屡见不鲜。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特殊地区,相关部门在对保护对象进行管理时,若难以根据现有标准进行管理,应该因地制宜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方案,而不是一定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管理,以提高保护目标和原则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符合历史保护街区、历史建筑可实施性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目前,消防技术规范是普遍性的技术规定,难以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对传统风貌和城市肌理等的保护需求,同时历史建筑主要都是分布在老城区内,建成40至50年以上的老房子,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比较严重。如何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协调好消防安全与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的保护需要的矛盾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比如参考上海、苏州等城市的做法,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建设、文物部门制定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可实施性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公安消防机构针对地形、地貌等环境因地制宜,设置能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有效保护的消防设施。同时除了制定技术规范外,在技术手段、技术方法上采用新方法、新措施。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的,通过工程技术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