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新版全文(10)

规章制度2018-06-02王华老师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疏导的临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车站运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时,乘客和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六条地铁、轻轨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急救箱等服务设施,并对车站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购买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妥善处理。

第二节有轨电车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隔离栏。

在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车道的标志、设施。

第五十条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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