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解读(6)

规章制度2018-06-02才子老师

五是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机制。为了切实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条例》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做好应急运力、人身事故处理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形成了上下联动畅通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规范有序

对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产生的相关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队伍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操作性不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多个城市的作法,《条例》第五十五条将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这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授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的违反的其他禁止行为,先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先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充分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这也体现了有限授权的理念,不涉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自身利益,避免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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