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十大亮点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02李天扬老师

亮点六: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条例》吸收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消防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专门设立一章,细化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同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还首次规定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此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七:

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了消防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对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有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亮点八: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得到破解。我省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突出、亡人火灾多发、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针对这种情况,我省立法机关集思广益,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难题提出了积极的破解之策,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亮点九:

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任务繁重与各级消防机构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开始,经统一部署,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文职人员。这支队伍在消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首次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的协助执法法律地位,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消防文职队伍的健全,将进一步延伸消防监督执法触角,有利于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从而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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