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提名推荐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候选人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七条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
第二十八条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让选民知人、知名和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九条正式代表候选人,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确定。
第三十条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选举日的前五日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二条个别或部分选区,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投票选举无法如期进行的,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
第三十三条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同时投票选举,应印制不同选票,分别计票。投票箱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四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