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下面小编整理了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