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政府定价听证进行了规范。条例一是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二是规定了应当保障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反映各相关利益方的诉求和意见,政府定价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为听证参加人提供便利和条件;三是规定了消费者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四是规定了听证参加人以自愿报名方式产生,需要随机选取的,应当现场公证。
五、加强价格调控
在价格调控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条例按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要求,对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规范,以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同时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完善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实行积极的干预措施。此外,条例还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政府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六、完善价格监督与服务
价格监督与服务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在四个方面作出具体性规定。一是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重大活动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法定价格义务和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政府定价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三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按照规定公布失信者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并与有关部门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四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制度和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行业组织的申请,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或者组织调解价格争议。
七、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行为规范且不予以改正的,纳入失信者名单;二是对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提高了罚款下限;三是对网络平台经营者不依法核存并公布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价格信息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视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同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