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湖北省价格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调控
第五章价格监督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