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网络平台,接受政策咨询,公示价格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数据门户网站,建立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体系,提高本省企业的价格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指导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诚信登记制度,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价格诚信信息,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政策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披露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处机制,化解价格纠纷,疏导价格矛盾,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价格评估行为。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产和服务,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认证。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定调价申请、备案等事项,并公示职责义务和办事流程。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规范、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建立省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六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三十二条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权限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
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列入本省定价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行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