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7)

规章制度2018-08-19才子老师

第三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拒绝向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综合执法工作不依法配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下级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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