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6)

规章制度2018-08-19王新老师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安排其参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社会服务;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系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保障与协作

第三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和其他专项培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并根据执法的需要,不断改善综合执法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优化社会管理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公安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与综合执法部门合署办公,配合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重要场所、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由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联合执法工作站,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联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协作制度等,加强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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