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3)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

1.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内容,我市综合执法体制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并下沉综合执法权,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据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2.关于综合执法部门的地位和经费保障。目前我市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与市政市容委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这种管理体制容易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混乱,导致权责不清晰。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3.关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数量。在调研过程中,城管部门认为海口市主城区面积城市人口在持续增加,城管执法区域及对象一直在扩大,但城管执法人员却未相应增加,执法力量严重短缺,建议按城市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合理确定城管执法人员。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4.关于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目前我市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较混乱,有少部分是公务员,大部分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有部分人员不在编制内。由于身份不同导致待遇不同,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亦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在编人员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身份问题一直是城管执法人员反映较强烈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市全部确定城管执法人员为公务员较难操作,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和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享受外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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