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亮点(2)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亮点3:业委会违规或被解散筹备组人员、委员条件有严格限制

对业委会的监管,意见稿也列出了专门的条款。意见稿规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应当每年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街、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意见稿还对业委会筹备组人员、业委会委员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有违建、拖欠物管费或与物管企业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人员都一概不能入选。

亮点4:加强物管自律性监管被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与招标

对物业企业监管方面,意见稿还引入了处罚条例,规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聘用在特区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延伸阅读:缘何要立新规?物业管理新问题亟需新规来明确

市法制局网上还公开了关于《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提到《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随着物管法等条例颁布实施,以及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目前实际的需要,对于某些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存在法律空白,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发生合同期限内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离小区,使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等等情形,这些新情况该怎样处置都需要新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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