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厂矿、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危险废物,不适用本条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一体、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顺畅、处置得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六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综合运用焚烧处理、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