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2018-07-28李一老师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依照《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物价、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垃圾收集、转运、排放处理场(站)及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搞好环境卫生宣传。

教育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开展环境卫生教育活动,增强中小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三条飞机、火车、长途客运车驶入沈阳途中,营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部门,应按规定对生活垃圾、粪便、医疗废弃物、无毒无害性工业废渣等处理方式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二次以上,同时,应做好预测工作。

第五条各区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由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城建局按其环境卫生任务量及经济成本进行核定。

第六条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三级街路、四级街路及居民小区庭院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分管厕所的清扫保洁及维修管理;

(三)负责属地的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在居民委配备环境卫生监督员,负责属地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电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存车处、市场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单位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配备专人清扫、保洁及管理。

市内公共电、汽车(含个体营运车),必须设置废票箱,不得随意抛撒车内的废弃物和废票。

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规划审定,应听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小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小区住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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