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作了相应细化。
(五)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一是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二是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三是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
(六)关于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一是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二是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三是严格规范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
(七)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六章)
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规定。
(八)关于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七章)
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主体、管理要求如何确定?
2、将排污单位的历史排放情况作为总量指标的核定依据之一,是否可行?如何体现对总量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3、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程序、时限等如何确定?
5、区域限批的规定如何进一步细化?
6、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高污染车辆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7、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8、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