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